一个公司职员捡到一张背后记载着数字的银行卡,利用这一串“数字”,该职员将卡内现金全部取空。日前,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被告人董某是一个27岁的小伙子。2013年2月6日,董某在伊吾县淖毛湖广汇物流园公路边捡到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发现这张银行卡背面记载了一串数字。2月14日,董某在淖毛湖镇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利用这串数字对该卡进行操作,获知卡里有5万余元,随即抵挡不住诱惑,支取了其中的2万元。
2月15日,董某把该卡交给女友李某,李某在位于哈密市广东路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分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该卡,再次支取现金2万元后将卡还给董某。次日凌晨,董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火车站支行ATM自动柜员机将卡内剩下的现金1.1万元全部取完,后将卡丢弃。2月16日,被害人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卡内钱已取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伊吾县公安局对董某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2月22日,甘肃省威武市公安局在武威市一酒店将董某抓获。案发后,董某的家人经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返还了董某支取的5.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以免给小偷窃取提供便利。(张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