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光棍男为解决私欲,以和女童玩耍的名义多次猥亵、强奸6岁女童。2014年4月1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案子,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黄某某,51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一直未婚,与被害女童张某某(2007年1月出生)同住一个村,黄某某平时常到张某某家串门。2012年6月的一天,黄某某来到张某某家里玩,趁张某某的母亲在里屋睡觉,只有其与张某某在客厅里看电视之机,躺靠在张家一张竹椅上,强奸张某某。
2013年3月的一天,黄某某在张某某家猪圈旁碰到张某某后,抱张某某摘柚子花时,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张的裤子脱到大腿根部,并伸手抚摸张某某的隐私部位,约两分钟后停手,并告知张某某不要向任何人说此事。
2013年3月的又一天,黄某某又来到张某某家中看电视,待张某某的叔娘余某某进房休息及其他小孩出去后,黄某某即坐在张家竹椅上拉开自己的裤子,并脱掉张某某的裤子强奸张某某。此时,竹椅的响动声吵醒了在房间休息的余某某,余起身查看时发现了黄某某的行为,黄某某遂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将黄某某约到村支书家,要求黄某某承认错误,黄某某趁村民不注意,跳下村支书家门前的路坎,通过水库逃到村后山上躲藏。直到一个月后,黄某某偷偷溜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满足私欲,对未成年幼女进行摸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王玉涛 张晓莉
作者单位: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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