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沙子乡农民覃朝良是年满75周岁高龄的老人,与本屯村民覃太利为一块林地发生纠纷,乡政府及司法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地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中覃朝良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覃太利当场砍死。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以覃朝良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0110元。
被告人覃朝良与本屯村民覃太利家庭为融安县沙子乡古益村门路屯“蚂拐弄”(地名)山上的林地发生纠纷,覃太利向当地政府申请要求处理。2013年4月19日9时30分许,融安县沙子乡政府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被告人覃朝良与覃太利双方在纠纷地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覃朝良与覃太利发生争吵,被告人覃朝良趁覃太利不防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柴刀朝覃太利的头部、颈部、手部、脚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覃太利经融安县沙子乡卫生院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覃太利系被锐器击打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覃朝良在案发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主动交代其犯罪的事实。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覃朝良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覃太利的父母、妻子、女儿等6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覃朝良赔偿死亡赔偿金120160元、丧葬费18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300元,共计32027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2013年12月13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覃朝良辩称,“在现场调解时,因为覃太利曾砍过我的树,我讲要他赔偿砍树钱,他站在我身边想打我,我受到威胁就用刀砍他了。如果是林木纠纷,我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如果以土地纠纷来处理,我不服气,不同意赔偿损失。”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属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覃朝良在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朝良因林木、土地纠纷未能冷静处理而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覃朝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朝良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覃朝良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亲属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覃朝良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害人亲属的诉请,并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被害人亲属具体应获赔偿项目及金额,与被害人亲属所诉请的丧葬费188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300元,共计100110元相符,予以支持。被害人亲属诉请的死亡赔偿金120160元不能作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不予支持。另外,被害人亲属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根据被告人覃朝良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覃朝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覃朝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0110元;三、驳回被害人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