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件老年人离婚案。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于当日进行庭前调解。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双方子女均已成家另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到2006年10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便同住一套房子分居生活。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第一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8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转回家中后因双方不能相互谅解,仍再次发生争吵,继续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李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生活费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告李某为被告陈某准备的棺木一盒由被告陈某带走(含寿衣、50刀棉纸)。
四、被告陈某的生活用品(衣服、被子行李一套、电饭锅两个、康仪森治疗器一台)归被告陈某带走,其他财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法官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系一名退休老师,有固定收入,被告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等情况,调解中法官依法做好原告工作,被告获得50000元补偿安度晚年作者:铁发荣
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