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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方舟子均被驳回 法官:公众人物应懂得宽容

发布日期:2014-5-14  查看次数:2864 来源:  作者:

 
 
 

  《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郭国松与知名“打假斗士”方舟子因为指责对方“造假”、“抄袭”而在各自微博上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掐架”。随后,郭国松提起名誉侵权之诉,方舟子亦提起反诉,均要求对方赔偿并赔礼道歉。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郭国松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方舟子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郭国松诉称,2011年3月21日,其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计划报道有关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方舟子在微博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郭国松认为,方舟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对原告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要求方舟子登报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被告方舟子反诉称:郭国松作为《法治周末》的前执行总编辑,在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反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相关侵权微博,并公开道歉,同时要求郭国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国松和方舟子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就本案而言,双方均主张对方的侵权方式为侮辱、诽谤。在本案中,从双方发表案涉微博的背景情况来分析:方舟子的几篇案涉微博是针对郭国松2009年2月的报道和《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作出其意见表达,而非毫无任何缘由、毫无任何依据地凭空捏造。其次,方舟子的部分微博内容虽措辞略显尖锐,但仍属评论自由的范畴。关于新语丝网页中将郭国松认定为中国不良记者,并指控其造谣、诬陷,该行为系新语丝网站所为,郭国松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系方舟子的个人行为,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公众人物身份、争议的背景情况、语境的整体理解等方面,方舟子的负面评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不认定为侵权。同理,郭国松的负面评价同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亦不认定为侵权。故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国松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方舟子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公众人物应懂得宽容

  宣判后,笔者对本案的审判长汪翔进行了采访。

  汪翔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诽谤、侮辱。诽谤的判断标准是事实虚假、已经公布及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侮辱的判断标准是用语言或者行为损害、丑化他人人格。侮辱一般不包括具体的事实,一旦涉及事实,也应当是并非虚构或捏造的事实,而且构成侵权必须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公众人物身份、争议的背景情况、语境的整体理解等方面,双方发表的微博内容对对方的负面评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不应认定为侵权。

  关于两位名人的口舌之争,汪翔认为,双方大可表现得更豁达、宽容一些。“社会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不可能一味歌功颂德,有时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更能体现评论自由的真义。例如在本案中,无论是郭国松还是方舟子的微博言论,实质也让更多公众参与到评论和监督中来,本质上并无恶意。实际上,郭国松与方舟子均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对相关情况已有解释和说明,言辞同样具有攻击性,社会公众可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自己的判断。公众人物对于批评、质疑的声音应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的承受能力,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也应当适当克减。”

  汪翔提醒,公众人物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较大影响,因此要更加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嘲讽,避免造成误会或冲突,或因传播不实言论造成社会恐慌混乱,应做到“三思而后言”,努力为社会传播更多正能量。(黄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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