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21日电(记者党文伯)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今年2月19日,刘先生在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北街的“蓉杏酒楼”请几个客户吃午饭。结账时,账单列明应收1478元,其中包括包间费380元。对于包间费的收取,刘先生觉得不合理。他此前曾关注到最高法已明确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
此外,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诉他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且包间菜品价格较大厅有提高,再收包间费属强迫交易,侵犯了他的“选择权”。于是,刘先生将酒楼告上了武侯法院,请求被告返还380元包间费。
对此,被告方辩称,在菜单上有关于包间费的收费标准,原告在结账用pos机刷卡时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故未侵犯其对包间费的知情权、选择权。
在今日上午庭审现场,法官提到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二是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官认为本案被告的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中“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及字体均不同于该页其他文字,起到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