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岁女童与其未成年的哥哥在村中玩耍,不慎被斜靠在村中通道旁的一块大理石洗漱台板压倒,造成左股骨骨干骨折,女童的父母以女童的名义将洗漱台主人告到法院索赔受伤经济损失。最近,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女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洗漱台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女童获赔1.5万余元。
女童周某,今年5岁,家住融安县潭头乡农村。村民苏某建新屋,购置回一个安装有洗漱盆的长1.7米,宽0.8米的洗漱台(大理石材料,重约100多斤),斜靠在新屋对面村上通道边。
2014年1月8日下午1时许,女童与其未成年的哥哥在村上玩耍时,突然被搁置在通道边的大理石洗漱台板压倒,大声哭救,村民听到呼救后急忙赶去扶起石板,女童的父亲闻讯赶来当即请车将女童送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干骨折,住院12天,24小时需人陪护,支付医疗费20500.94元、CT费393元、生活护理费150元、买尿片738元,期间请车往返柳州两次车费500元、柳州至大良往返交通费156元。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出院结算医疗费时,医院按新农合补偿退补医疗费10971.39元,女童实际支付医疗费及CT费共计9922.55元。
此后,女童的父母与苏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女童的父母以女童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苏某赔偿女童因治伤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0500.04元、生活护理费150元、CT费3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656元、买尿片费用738元、陪人误工费2394元,共计25311元。
庭审中,女童的父母认为,苏某在公共场所搁置物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女童损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辩称,女童与其哥哥在村上玩耍,没有监护人看管,将堆放在村上通道旁的大理石洗漱台扳倒,造成受伤,女童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对诉请中的医疗费开支有异议,认为应当扣除新农合补偿,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金额9922.55元计算,对其他诉请金额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这次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及赔偿项目有较大分歧,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2、女童已获得的新农合补偿是否应列入本案赔偿项目?
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苏某在村公共通道上搁置大理石洗漱台,未能确保安全,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女童周某是未成年人,她与未成年的哥哥同在村上玩耍时被搁置的大理石洗漱台压倒受伤,该大理石洗漱台较为沉重,不搬动或挤压不可能翻倒,当时事发现场旁边并没有成年家属在场,女童周某的监护人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法院确定女童周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苏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女童已获得的新农合补偿是否应列入本案赔偿项目?法院认为,女童周某获得的新农合补偿,是基于女童周某与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与赔偿义务人苏某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女童周某开支的医药费应当以新农合补偿前的金额计算。苏某对其他赔偿请求数额计算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确定女童周某治伤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500.04元、生活护理费150元、CT费3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656元、买尿片费用738元、陪人误工费2394元,共计25311元,苏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5186.60元。
据此,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苏某赔偿女童周某受伤经济损失15186.60元。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女童周某负担87元,苏某负担130元。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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