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文小勇诉称,2013年2月19日3时10分许,死者李燕省无证驾驶云AA2850号车行驶至K610+900M处时,占用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文小勇驾驶的云ARJ093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燕省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文小勇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李燕省负全部责任,虽然李燕省已经死亡,但仍然不能免除其家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燕省驾驶的车辆投保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李燕省持有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属无证驾驶,因此车主王杰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事发后,原告文小勇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医疗费162091.53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5907.53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死者李燕省违反右侧通行规则驶入对向车道,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李燕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燕省承担赔偿责任,但李燕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应由其继承人马粉麦、李江丽、李润丽、李某、李小某在继承李燕省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庭审结束后,原告文小勇自愿放弃了对死者继承人马粉麦、李江丽、李润丽、李某、李小某等人的赔偿,那是属于原告的自由处分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