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拖了两年多未能及时执结的违法占地建房“牛头”案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依法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3月28日,融安县雅瑶乡大勤村大沙屯村民杨某以分户另建房屋为由,向融安县雅瑶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雅瑶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后,按程序对其另建房屋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雅瑶乡大勤村坡伟屯部分村民对杨某申请建房所占用的土地提出异议,为此,杨某的建房申请没有获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0年4月,杨某在未取得合法建房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雅瑶乡大勤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76.36平方米。同月23日,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某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但是,杨某没有按照通知书上所规定的内容执行,而是继续将该房屋建设到一层楼高,并打好第一层砖混水泥结构平台。同年9月28日,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杨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
杨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14日,融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于2010年12月1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的理由是:一、他家只有一处住房,其建房是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十六年前,他家以建榨油厂的名义申请建房,选定地址在“三星石”(地名)河滩边,后迁址在古雅公路脚三星石处,下游坎面是坡伟屯的水田。当时得到了村委会、乡土地管理所的同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至今从未有村民提出异议。二、他家拆危重修,不能拆除。由于时间久了,房屋变成危房,后得到上级政府同意“拆危重修”,坡伟屯村民联名“要收回土地”与理与法是行不通的。
杨某认为,融安县国土资源局怕“坡伟屯群众”联名要收回该屯的“土地”,怕“坡伟屯群众闹事”,对他只有一处住房顺“民意”而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杨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称:一、杨某违法占地建房情况属实。2010年3月28日,杨某向雅瑶乡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雅瑶乡国土所受理了杨某的建房申请,但在公示期间,有部分村民到雅瑶乡国土所反映,杨某所占用的土地是大勤村坡伟屯的集体土地,而杨某是雅瑶乡大勤村大沙屯人,坡伟屯的村民不同意杨某在其集体土地上建房,正由于坡伟屯村民对杨某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提出异议,杨某的建房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在未取得合法批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杨某于2010年4月擅自占用大勤村集体土地建房。为此,雅瑶乡国土所于2010年4月23日到现场制止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接到责停通知书后,杨某并没有停止其违法行为,依然继续施工。经实地勘测,现已基本建成一层占地面积76.36平方米的房屋。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依法对杨某询问调查、现场勘测、现场拍照,杨某在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事实查明清楚后,进行了立案,认定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2010年9月17日,应杨某的申请,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经会审后,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融安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行政行为,处罚均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并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对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土地行政主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其法定职责。杨某申请建设住宅用地没有获得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在未取得建房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76.3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杨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取,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11年3月30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不服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因杨某不履行生效判决,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0月24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向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杨某置若罔闻,拒绝履行,而且态度十分恶劣,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为了慎重执行此案,执行法官多次到杨某家中做其及家人的思想工作,但都不奏效。
执行法官向院领导汇报该案的执行工作情况,院党组高度重视,并向县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及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方案,得到了县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2014年6月10日上午,在县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抽调了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国土局、广电局、雅瑶乡政府及医院医护人员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约120人对杨某的违法占地建房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执行工作,杨某的家人被安全带离执行现场,家中的财产和物品清理登记后搬运到指定地点,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强拆施工人员进场将违法占地建房夷为平地。整个执行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未出现恶意阻碍执行工作的情况,执行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强制执行此案,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反映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