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以亲吻、搂抱、摸弄的方式多次对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实施猥亵,并发生性关系。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贾某与女孩陈某是邻居,天天见面,且认识已有两年时间,在刚认识时女孩陈某才读小学四年级。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在与陈某相处时,先后三次以亲吻、搂抱、摸弄的方式对陈某实施猥亵。
2014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将陈某带到县城一家宾馆停车场发电机房内,对陈某进行亲吻、搂抱、抠摸,让陈某为其口交,然后被告人贾某用阴茎摩擦陈某的阴部。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案发时陈某未满十四周岁。
2014年4月17日,检察机关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16日,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人贾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贾某是在不明知被害人陈某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陈某是自愿的情形下发生的,且在归案后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多次以亲吻嘴巴、摸弄乳房的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另外,被告人贾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是在读小学六年级学生,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贾某是在不明知被害人陈某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陈某是自愿的情形下发生的,且在归案后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陈某是邻居,认识多年,在刚认识时被害人陈某才读小学四年级,而被告人贾某作为三十多岁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为未成年人,且被告人贾某在归案后第一次审讯问话中明确回答办案人员说“我不知道她的名字,我只知道她姓陈,现在读小学六年级,年龄13岁左右,身高一米四,体型偏胖”,由此可知,被告人贾某对被害人陈某的年龄是明知的,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对被害人陈某的年龄不明知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在归案后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