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为同一块存在多个相冲突的使用权或不同权利人的土地范围相重叠的,则为土地权属不清,属权属争议。对权属争议当找人民政府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该起土地侵权纠纷。
原告朱某在镇雄县乌峰镇高山村有0.2亩地。被告孙某在镇雄县乌峰镇高山村有自留山一处。原告朱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东西两方与被告孙某的自留山使用证上的上下两方有重叠部分。今年正月,被告孙某铲除了朱某在其土地上种植的马铃薯,还在朱某的土地上栽种了柳杉树苗。朱某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某将栽植在其土地上的树苗清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争议的土地,根据原告朱某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告提交的自留山使用证、社员自留山登记表,原告、被告同时对其享有使用权。经法院现场勘验朱某诉称其被侵害使用权的土地四至界限与被告孙某提交的自留山使用证、社员自留山登记表上载明的上下两方有部分重叠。故该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作出驳回原告朱某起诉的裁定。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胡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