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金泰祥)日前,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20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决农民工胜诉,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15日,友源工程队与冯某某等20人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冯某某等人安排在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工地上班。冯某某等人的工资由友源工程队委托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代为发放。冯某某等20人在工作期间,友源工程队未为被告冯某某等20人缴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因溪洛渡大坝建设接近尾期,友源工程队与水电八局溪洛渡施工局的劳务分包协议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冯某某等20人与友源工程队就变更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未达成一致意见,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冯某某等20人要求友源工程队与水电八局给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本院审理后认为,冯昌美等20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由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支付冯某某等20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6565.60元;由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为被告冯某某等20人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