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西沱纸板厂投资股民的冤屈谁来解决?
记者 郭炫斌 江中石
前言: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的职工(投资股民)向本刊记者投诉称,该纸板厂所属的二企业,2013年经审计部门审计作价几千万元之多,加上移民款一两千万元左右,共计资产近8千余万元,按纸板厂章程第6条规定,按投资比例(个人投资为59.6%)计算应得资产4700万元左右,但石柱县经信委成立的破产关停清算组未给投资人清退一分钱,致使投资人于2004年起至2014年5月,长达10的艰辛维权奔波。然而,他们至今未得到解决处理,相关责任人也未被查处。
投资股民:为企业资产引发连环诉讼,惊现案中案
“我们68位土家族人是重庆市石柱县西沱纸板厂建厂投资人。根据投资合同和章程规定:68位投资人是石柱县西沱纸板厂合法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纸板厂资产的权利。因原工业局领导和纸板厂负责人合伙霸占投资人5000余万元的合法资产,我们投资人长期向各级政府反映该情况,要求归还投资人合法资产的诉求、诉讼,均未得到解决。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投资人特将该严重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得到解决处理,还我们的资产,还我们的公道”。日前,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原纸板厂的职工代表向记者反映说,“要求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能立案调查该纸板厂对职工构成的严重侵权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和腐败问题”。
纸板厂的历史变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石柱县西沱纸板厂于1981年由石柱县财政局出资10万元,石柱黄连公司出资60万元,他们投资人出资101.3万元(含投现金21.33万元,由工业局担保几十位投资人向银行贷款80万元)。石柱县纸板厂于1981年动工修建,83年竣工投入生产。该纸板厂1990年因亏损停产,在1991年由石柱县政府引外资“借用”石柱县西沱纸板厂投资人所有的厂房、土地及其它设施和外商联办了石柱县卷烟材料厂和津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
据投资职工代表讲,当年办厂时地方政府领导给投资人承诺,在未和投资人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上赔偿和收购投资人的资产,未终止投资合同的情况下,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永远属投资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但是,当年时任该县工业局的领导在后来以企改为名,用欺骗的手段,以企业兼并为幌子,严重侵犯投资人的所有权,霸占纸板厂几千万元的资产,责任人非法用界定合同改变纸板厂产权,改变投资款为债权债务,骗办皮包公司、弄虚作假,报假材料,以双重身份充当兼并合同里的兼并和被兼并法人,并瓜分兼并后的资产。
采访过程中,记者看到1982年2月7日,涪陵地区经计委以(82)13号文件批复:1、同意利用石柱印刷厂在西沱占用厂址的基础上修建纸板厂。2、企业性质:建成后属国、社合办。记者还从石柱县经、计委以(82)4号、6号文件规定中查阅到,修建石柱县西沱联营纸板厂,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出资联办,经营方式:“自负盈亏,投资人按投资的比例共享盈利共负亏损”的规定进行资金分配,决定企业性质为国、社合办。
记者据调查,在建厂期中有90余位农村青年投资,后来已退19人,尚有71人投资未退。他们职工于1982年3月至95年6月,先后向石柱县西沱纸板厂投现金各3000元,并承担代工业局偿还贷款80万元的义务,他们和纸板厂签订投资协议和投资合同。
投资人告诉记者,当年的投资协议规定:自愿入股,联营办厂,按投资比例享有分红和占有纸板厂资产。石柱县财政局出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5%;石柱黄连公司出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35%;个人投资101.3万元,占总投资的59.6%,含代偿还石柱县工业局贷款的80万元作投资在内。投资人投资3000元后,纸板厂相应给投资人发给3000元的股票。
据悉,1995年5月,该纸板厂经石柱县政府同意由涪陵地区新光纸厂租赁,由国社办改为国营石柱纸板厂。1999年涪陵新光纸板厂终止西沱纸板厂的租赁。后来,企业为了生存,在政府的同意下,石柱县西沱纸板厂下设两个:即石柱县卷烟材料厂,也称西沱烟咀厂以及津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又称西沱果茶厂和津川公司。两厂分别在石柱县工商局注册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自负盈亏,各厂的领导由原西沱纸板厂的领导分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领导的制度。该烟咀厂于1998年3月8日由石柱县政府决定,由石柱县烟厂兼并。
悄悄消失的企业,留下的是连环官司
职工代表对记者讲,1999年国家强制性将纸板厂破产。之前,破产清算组的领导负责人在处理房地产时,将价值3000万元的烟咀厂房地产于2001年11月8日未经股权人同意,悄悄以4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以石柱农资公司为名的私人之手。他们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从此西沱烟咀厂产权属石柱县农资公司所有,烟咀厂就此消失。2006年3月6日,地方有关领导以西沱纸板厂之名向重庆市移民局申请移民款上百余万,解决原烟咀厂职工的下岗安置费。2013年,烟咀厂所属权被其以3000万元出售给重庆市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搞房地产开发,从而国家资金让个人侵占。纸板厂和津川宝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4月28日被其以合法的兼并形势进行了兼并,其产权已变成富绕公司的产权。该纸板厂位居长江边,属三峡库区淹没赔偿单位,移民局先后向石柱县纸板厂赔偿2000万元,但真正用于职工身上的只有80――90万元,其余的移民款不知去向。
职工们对兼并后投资人的财产该如何处置,当年他们投资人虽然持反对态度,但却因种种原因敢怒而不敢言,他们投资人在企业破产清退时提出股权清退诉求,却根本无人管。后来,71位投资人在卷烟厂球场坝静坐,并要求将卷烟材料厂属投资人所有的那部分房地产清退给他们投资人用于转行办企业,但是都未能如愿。最后,他们投资职工为了维权,选择走法律途径,便开始走上了诉讼的艰辛之路。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6日,石柱县西沱纸板厂71位投资人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向石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石柱县纸板厂按71位投资人以建厂总投资的59、2%的份额享受石柱县西沱纸板厂不动产及动产的财产权,要求对申请人支付投资资产,但该委于2010年4月13日以渝石劳仲不字(2010)第51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2010年6月17日,原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的职工代表张洪会、谭杨明、周相武等代表71位职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职工们诉称:1981年底,由石柱县政府、石柱黄连公司、起诉人共同出资171.3万元联营修建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石柱县政府、石柱黄连公司、起诉人是合法的投资权利人,按投资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然而,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破产时,被告否认了起诉人是投资人的合法身份,反将起诉人每人投资的3000元以借贷性质予以退还,低价处理价值2000万元的不动产,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71位投资人按59.2%股份,享受纸板厂不动产及动产1480万元;判令被告补交71位投资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19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2010年11月15日,谭杨明等69人诉石柱县经信委其他股东权纠纷,石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并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石民初字第65号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谭等69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74号作出裁定:维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
2011年10月16日,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的投资人和产权人谭杨明、张洪会等69名职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1月22日,本县人民法院以(2011)石法行初字第77号作出了驳回67名原告人的起诉。
2011年12月2日,67人就石柱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以诉讼代表谭杨明、张洪会等人提起行政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24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书
2012年1月10日,石柱县人民法院收到谭杨明、张洪会、卢中桂等67位职工对津川宝石食品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富绕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2)石民初字第00217号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之后,该67人还是不服,依法向中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中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津川食品公司属三峡库区三四期淹没而被关闭停产的企业及上诉人在津川食品公司关闭停产清算组清算工作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起诉应予立案受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以(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57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股权事实与政策法律
投资人诉称,他们在实际建厂期中,职工们以土地折币3000元入股和以现金3000元投资入股71人,计21.33万元,县工业局的80万元投资款,实际是贷款后用每年应分给他们职工的盈利作偿还,该80万元股份也就转变为他们投资人的新增股份,即每人从3000元投资款转变为14268元投资款,每人从一股变为4.756股,完成了原始积累1000万元。之后,每年盈利用于扩大再生产。
时至今日,由原来的71位投资人变为68位还在继续为自己的投资股权喊冤叫屈,讨要说法与公道。他们明确指出,根据国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暂行规定》和原川府发《关于推动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根据原涪陵地区经计委(82)13号文件批复规定;根据石柱县西沱纸板厂当年制定的联合章程规定;根据投资合同;……。职工们都一致认为,他们于1982年初投资人就正式成为纸板厂的股权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他们投资人终身是该企业的股权人,对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份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不得侵占。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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