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宗友)大兴镇金沙村住的刘某在承包地里栽种洋芋,不料被“疯狂的石头”打伤手背。日前,永善法院大兴法庭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羊子的饲养人钟某和管理人钟某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6283.08元。
2013年2月26日中午,原告刘某在地里栽洋芋,被被告钟某饲养的、被告钟某某放在“麻柳树湾子”的羊子踩石头滚下将其左手手背打伤。刘某的伤情被诊断为第二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九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踩石头致原告刘某受伤的羊子,系被告钟某饲养,钟某之子钟某某作为饲养动物的直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刘某受伤,钟某和钟某某系同一家庭成员,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定原告刘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779.08元、误工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94元,共计6283.0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通联: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