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2014年2月13日22时许,阮某某、阮某将王某某停放在鲁甸县文屏镇步行街“至尊歌城”门口的一辆牌照为云CQ3560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尔后,骑到桃源乡大水塘村,以1400元卖给李某某。2014年3月22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某书面传唤到鲁甸县公安局讯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而购买的事实。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小,情节一般,本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对其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甘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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