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个体小客车司机超载拉客,在长途驾驶中因休息不好打瞌睡,车辆在转弯时突然驶出车道往左侧路外翻车,造成车上乘客1人死亡,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该司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4年1月18日,融水县白云乡的贾某联系本乡的个体司机何某开车到贵港接亲戚杨某一家人回融水县家里过年。当天早上,何某与贾某从融水县白云乡的家里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贵港。当晚大约22点钟到贵港后,何某与贾某在杨某的家里休息了10多分钟。大约晚上11点钟,何某驾驶载有9人和一些行李的小客车从贵港出发,往融水县方向行驶。途中在经过柳州市不远的一个地方,何某停车下来休息了大约1个小时,随后又继续沿国道209线由南往北朝融水县方向行驶。
2014年1月19日凌晨大约5时30分,何某驾驶小客车行至国道209线2871公里+400米路段时,正准备通过一个往左转弯的车道,当时车速并不快,车上乘客都已睡熟,何某也犯困打瞌睡,因操作不当,车辆突然驶出车道往左侧路外发生翻车,坐在驾驶室副驾位置的贾女士和她抱着的小孩一起被摔出车外,其他人都还在车里,之后车上人员陆续从车里爬出来,发现贾女士已经死亡,车上乘客杨某家人1男2女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已经损坏。
事故发生后,贾某立即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何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融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客无事故责任。
经检查证实,何某抽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何某取得C1E类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具有行驶证,所有人为何某,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经车辆技术检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因车辆损坏无法进行检验或路试,其余项目不符合GB7258-2004要求。
2014年1月19日,何某给付被害人贾女士的家属丧葬费用18810元。此后,何某的家属还赔偿了死者的医疗费用16000余元,全部支付了其他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
2014年3月26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证实被害人杨甲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杨乙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男孩杨丙只受轻微伤。
2014年5月29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13日,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何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何某说“我对此次事故表示很后悔,对于死者家属我觉得很对不起,我家庭困难,有个尿毒症的父亲和1岁多的小孩,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也希望可以快点赚钱赔偿给被害人”。
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交通事故发生后,何某能主动报警,坦白自己犯罪,自愿认罪,并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及丧葬费,何某及其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另外,何某家庭困难,父亲患有尿毒症,还有一个1岁多的小孩,希望法庭可以判处缓刑,能够促使何某积极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何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疲劳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该车辆核定载人数为8人,实载9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车辆在转弯时突然驶出车道往左侧路外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乘客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何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何某赔偿了被害人贾女士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还赔偿了其他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何某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2014年6月17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