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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挑战法律的尊严?别利用公权力侵犯人权!

发布日期:2014-7-1  查看次数:5077 来源:中西部法制  作者:

 
 
 

——公民有理的诉讼打了多年的官司,何时才能了结?

                                 记者  郭炫斌  

日前,吉林省蛟河市的郭凤英对记者反映如是说:“我们是吉林省蛟河市的居民,20038月,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们居住的居民区进行房屋开发,当时蛟河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们依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为我们(乙方丁兆勇、田伟)回迁安置112平方米住房一套,地址在民政新村5号楼4单元3层西门,约定的回迁时间是20041031日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到期后,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其违约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住宅权益”。

案情讲述:公民房屋被拆迁多年无法得到安置补偿

附件:丁兆勇、郭凤英的上访投诉呼吁书

我是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居民丁造勇(曾用名丁兆勇),一个普通公民。200114日领取了蛟河市政府核发的第0017816号房屋产权证,取得了民主街民华委95.65平方米私产住宅所有权。该房屋是在199860.61平方米住宅房屋基础上接建的。20038月,王建东靠挂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隆耀公司)开发民政新村。89日,我通过房屋拆迁受托单位蛟河市房屋拆迁交易管理处与隆耀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我95.65平方米住宅,安置民政新村5号楼4单元3层西门112平方米住宅一处,互不找差价,附属设施和各种补助费都不再给付被拆迁人,20041031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20041031日隆耀公司未能如约交付安置房屋,而是将安置房屋另售林军。2004122日,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隆耀公司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时只知道王建东是项目部经理,不知道拆迁安置房屋已另售他人)。隆耀公司以对我95.6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有异议为由向蛟河市政府申请撤销我的房屋权证,200524日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200577,蛟河市政府作出蛟政行决字(200515号行政处理决定,驳回隆耀公司要求撤销丁兆勇房屋产权证的申请。隆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51018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蛟河市政府15号行政处理决定,限被告蛟河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200638,蛟河市政府作出蛟政行决字(2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再次驳回隆耀公司要求撤销丁兆勇房屋产权证的申请。隆耀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61124经终审判决维持的蛟河市人民法院(2006)蛟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蛟河市政府5号行政处理决定,限被告蛟河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隆耀公司与丁兆勇房屋行政登记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在我的一再催促下,蛟河市政府于2007521作出(2007)蛟政行通字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07102送达隆耀公司。我于200810月申请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诉讼中隆耀公司披露了我的安置房屋已销售给林军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0385,比丁兆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还提前了4天,出售房屋建筑面积为118.498平方米,竟与在法院追加林军为第三人后2009119办理的林军名下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18.50平方米基本一致)。在第二次开庭前,隆耀公司再一次向蛟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蛟河市政府作出的(20075号不予审理通知书,2009227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中止诉讼。在第三次行政诉讼中,2009319蛟河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法院行政裁定准许隆耀公司撤回起诉。

转眼2009年又要过去了,至今蛟河市政府没有对我房屋产权证的效力问题作出任何有效决定。由于法院行政判决蛟河市政府对隆耀公司与丁兆勇房屋行政登记纠纷重新作出处理没有结果,民事诉讼无法恢复审理,我与隆耀公司之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也迟迟无法解决。我的房屋被拆迁灭迹了,安置房屋又被隆耀公司卖给林军了,拆迁房屋贷币补偿也不给到位,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原因究竟在哪里?

从以上情况分析,我认为隆耀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不守诚信,一房二卖,不仅违约,而且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蛟河市政府对其为我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导致民事诉讼久拖不决,不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也不是可忽视的主要原因,蛟河市政府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8条指出“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此,我向你们反映这一情况,希望通过你们敦促蛟河市政府对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检查一下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消除影响,对我持有的房屋产权证的效力尽快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保护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回顾诉讼之痛

记者据郭凤英讲,他们于2004年依法对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蛟河市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以“被告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申请蛟河市人民政府撤销原告产权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为由,于200524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蛟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书,对案件终止诉讼。

记者据了解,200577,蛟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蛟政行决字(2005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蛟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蛟政行决字[2005]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1018,蛟河市法院以蛟河市政府没有认定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蛟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5]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蛟河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2005)蛟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送达后,蛟河市政府没有上诉而是又分别于200638作出了蛟政行决字[20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071011作出了蛟河行决字[2007]蛟政行不受字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319作出关于收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并于201075再次作出了蛟政行决字[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造成至今本案未果。

没完没了的行政决定,受损的是百姓

郭凤英认为:“蛟河市人民政府不应频繁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更不应该作出收回不予受理通知的决定。蛟河市政府的上述行为,显然自相矛盾和与法律有悖,也是给法院造成至今对该案件不能正确公正审理判决的原因,更是造成了该案长期累诉、案件迟迟未果的原因。蛟河市政府这么做显然是在和法院共同搞了一个法律游戏,在维护开发公司的不法利益,恶意侵害了咱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事实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蛟河市政府是不应该频繁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也更不应该频繁的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当事人还认为,蛟河市政府对蛟河市法院第一次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应该再次重新作出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应依法走上诉和申诉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政府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蛟河市政府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1124日作出的(2006)吉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再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而是应该依法启动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政府作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和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记者讲道:如果按照蛟河市政府的惯例做法没完没了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表面上看是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恰恰是一种职务上的不作为,从而导致蛟河市法院又没完没了的撤销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他们诉讼的民事案件不能恢复依法审理和判决。显然政府和法院的这种恶性循环行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严重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任何非法侵犯。郭凤英还讲,我们被开发公司拆迁的房屋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合法住宅,开发商拆迁我们的房屋并依法和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理应依法履行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开发商违反协议是违法侵犯行为,那么政府、法院对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依法保护,叫人费解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政府和法院的保护,就是合法住宅被拆迁,依法签订的协议也只是一纸空文。

公民的权益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郭凤英明确指出:我们的房屋是在2001年经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政府颁发的0017816号房屋产权证的合法私有财产。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达到非法侵占我们合法私有财产,且不惜一切非法手段,捏造我们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不合法的虚假事实,妄图串通不法势力达到侵占我们房屋的最终目的。

郭凤英对记者讲:蛟河市政府经过审查核发了丁兆勇的房屋产权是有效合法的,开发商拆迁并签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开发商一房二卖,既违约又欺诈,是严重违法犯罪。两审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公平、公正的判决,导致她有理的诉讼打了多年的官司,严重的侵犯她们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她们的各种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精神伤害。她家是被拆迁人,开发商拆迁她的95.65平方米房屋并签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多年没有安置补偿一分钱。开发商违约欺诈是犯罪,反而成了原告,我是受害人却成了被告,并且败诉,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郭凤英还对记者声称,在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长期无理申请和行政诉讼下,她们依法应回迁的房屋至今没有得到回迁,也使她们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为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早日得到依法回迁安置,她们依法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蛟河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提出控告,要求蛟河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确认她家的房屋产权证合法有效,明确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追究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她的合法住宅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她们早日有家可归。她还讲道:我们反应控告的问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客观事实也是法律事实,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早日给予解决处理,使我们早日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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