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虎毒不食子,而为人养父的被告人夏某却干出了丧尽人性的事,竟然多数次强奸自己的养女。
案情:曾某携带女儿受害人李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与被告人夏某结婚后,被告人夏某便经常趁曾某不在家时在其家二楼受害人李某某床上、一楼沙发上、一楼被告人夏某睡得床上、及地边的草地上(用被告人的羊毛毡子灰色披风垫在下面)对受害人李某某多次进行强奸。后被告人夏某因家中小事不满便出手殴打受害人李某某及其母亲,受害人李某某便于次日到水磨镇派出所报了案,被告人夏某被办案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医院检查诊断,受害人李某某系陈旧性处女膜破损。经勘查提取的羊毛毡上检见人精斑为被告人夏某所留。
案后另查明,被告人夏某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夏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夏某有犯罪前科、利用教养关系多次奸淫同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综合案件的发生、结果、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审理结果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夏某从重处罚。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鲁甸县人民法院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