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南方早报》7月4日)
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石某简直太神通广大,使人不免要问,难道监狱是他家开的,可以为所欲为?坐牢双轨制,一些获刑官员逍遥“狱”外,其实并非新闻,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然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宣判后,他没有坐过一天牢,搞了个假的保外就医,住别墅、开宝马。经查,林崇中的家人通过行贿买通了原河源看守所所长刘某某、原教导员涂某某、看守所的法医,以及河源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和一名医务科科长,篡改了鉴定结论,使林崇中获得了保外就医的条件。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贪官既然获刑,就应该乖乖服刑,否则,除了伤害法律尊严,还会让其他案犯产生不公平感,认为法律因人而设,官员可因身份而享受豁免。最关键的是,判刑是为了惩戒,如果贪官与没判刑的自由人别无二致,他们会敬畏法律吗?客观上,这是对贪官的纵容,甚至可能鼓励其他官员变本加厉贪腐,反正即便获刑也不用坐牢。
更可悲的是,石某没坐一天牢,“周游列国”的消息传出后,阳朔县公安局轻描淡写地回应,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明明涉嫌违法的大事,居然只是教育谈话和训诫,这是什么节奏?
从报道陈述的细节可知,2010年7月12日,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石某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石某退出的赃款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石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按说,石某就应该被送进监狱,可他为何并未服刑?为何至今未退出17万元赃款?
反常之事,必有蹊跷。从法院到检察院,再到监狱系统,如果有一个环节守土有责,石某就不可能逍遥“狱”外。参照一些案例可轻易看到这样的逻辑演绎,获刑贪官之所以一天牢也不用坐,往往是法院和看守所起了作用,比如上文提到的林某某案,林某某能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了家,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还有一个细节是,就在法院宣判的同时,该院以林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判决允许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有句法律名言说得好,“罪人获释,法官就成了罪人”。应该说,保外就医本是较为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但从现实反馈看,保外就医已经被获刑贪官撕裂了巨大的制度口子。为了保外就医,一些获刑贪官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原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局长曾天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但是,法院刚宣判,曾天来就获得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曾天来暂予监外执行案存在违规、弄虚作假的问题。
除了保外就医,一些人还打起申请减刑、假释等主意,明明不符合条件,却弄虚作假,去年3月10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与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
获刑不坐牢,谁让贪官逍遥“狱”外?发现获刑贪官保外就医存有猫腻,除了将其抓拿归案,也应该全面清查法制系统中的腐败、渎职分子,正是这些害群之马,污染了法律公平的源头。此外,还需要健全相关制度,据悉,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由于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已不适合时代所需。当然,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进行了修改,比如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此举很有现实针对性。
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早就精辟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诚然,如果官员犯法了可能逃脱惩罚,他们就不会汲取教训;如果执法因人而异,法律就会沦为空文,惩治腐败就是奢望。因此,必须彻查石某案,必须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秦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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