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为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并不少见,但两个男人为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打官司绝对很少见。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两个男人为抚养费起诉的案件。
2010年王某和原告岑谋同居生活,2012年1月11日,王某生育一女小岑。后王某告诉岑某,小岑与其无亲子关系。小岑是王某和被告李某的女儿。2012年12月10日,原告岑某与被告李某因小岑的抚养费签订《协议书》,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岑某人民币80000元,但被告李某未支付过钱款。2014年2月原告岑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审理后认为,公民身份关系的确认,不适用自认原则,本案原告岑某与被告李某均未向法庭提供小岑的下落,原告岑某亦不能举证证明小岑与被告李某间有亲子关系、被告李某理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关系、被告李某与小岑的生母之间是何关系,故本院不能确认被告李某对小岑的任何法律义务。原告岑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书》,形式上表现为合同,但其实质是追索抚养费。原告岑某亦未举证证明其抚养过小岑及抚养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岑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胡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