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与蒋锋同住一村,2014年2月10日下午,蒋锋拎着两瓶酒和几个下酒菜来到冯海家中。两人在推杯换盏间,蒋锋对冯海说自己想做点小买卖但现在手头钱不够,所以想向冯海借点钱,蒋锋承诺两个月后还。由于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冯海便拿了25000元给蒋锋,因为当时冯海喝了酒头有些晕,便忘了让蒋锋写借条。直到今年的4月25日,冯海打电话给蒋锋问什么时候能还钱,蒋锋说再等等,之后冯海又打过
多次电话催促,蒋锋却一直拖着不还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海来到龙树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蒋锋立即归还25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了解至此,主审法官立即联系到了蒋锋。蒋锋辩称:自己只向冯海借了20000元,而且冯海是放高利贷给自己的。
鉴于原告也无法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借款证据,最后,法官只对20000元以及所产生的相应利息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点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