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心把自家房子无偿给朋友居住,不料十几年后因儿子结婚需婚房叫朋友搬出时,被朋友反咬一口说是自己的房子拒绝搬走。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限被告二十日内搬出。
原告莫玲于1997年在河池市区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得一套房改房,由于家里已经有过一套房,便将房屋给朋友刘建国无偿居住。同年底,刘建国搬入该房居住,之后刘遇到自己的好友被告朱升便叫朱与自己同住,莫玲知道后也表示同意。一来二去,莫玲与朱升也熟悉起来,成为了朋友。
1999年,刘建国买得新房后搬出。当时朱升仍无力购买房屋,莫玲便让他继续住下去,这一住就住了十几年。今年年初,莫玲儿子准备结婚,但家里没有钱购买新房,莫玲便想将家庭现在住的房屋留给儿子做婚房,自己与老公搬到朱升住的房改房居住。
之后,莫玲到朱升住处与其商量,希望朱可以尽快找到房子搬出去。不料,遭到朱升的拒绝,朱升认为其居住的房子是刘建国赠予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莫玲无权叫其搬出。莫玲向朱升解释,刘建国当初也是无偿居住自己的房子而已,并且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朱升看,但朱升仍拒绝搬出。莫玲无法只好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朱升辩称诉争房屋是刘建国于1997年委托莫玲购买的,所有权本是归刘建国所有,并且刘建国于2011年去世前将该房屋赠予给了自己,至于莫玲提出的以其名字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莫玲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朱升在庭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莫玲享有,判令被告朱升于二十日内搬出。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