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吕大全的房屋因在道路爆破时遭到损坏,经村委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韦远正因损坏房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725元。
被告韦远正是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某某屯负责人,2011年8月24日,他作为乙方与甲方某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公路建设合同书,承包了该村附近约500米左右的屯级公路。2012年5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韦远正在组织对该路段进行爆破时,其爆破地点位于原告吕大全房屋正对面直径仅50多米的半山腰上。在爆破前也未通知原告采取相应的避险防范措施,结果造成原告的房屋瓦片及椽皮遭到损坏。事后,吕大全通知了当地派出所及乡政府到现场勘查,同时也要求村委进行调解,因被告不配合而没有调解成功。由于房屋在损坏后得不到修缮,在长期的风吹日晒下变成了危房。原告无奈之下,自行修缮了房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爆破行为确实使原告居住的房屋瓦片、椽皮遭到损坏,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原告在房屋损坏后,因评估费用过高没有及时对房屋损坏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自己修缮后,对房屋损坏评估已不能实现。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经法庭征询有关物价部门,对于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25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何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