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事实真相:冯氏二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记者 郭炫斌 内蒙古报道 “我叫冯庆宇,我的女儿冯秀英、女婿王享福于1997年5月份和原丝绸厂劳服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劳服公司将闲置的三层楼房(1000多平方米)租给了王享福开设浴池……,并建设了210平方米的女淋浴间和锅炉房,另在二层楼接10多平方米边房。而后,开始正常经营……。谁知,2003年,陈俊东以张孝军接了该浴池为由,既不给付租金,又不补签合同……”。内蒙古的冯庆宇、冯秀英向记者来信反映如是说。
记者据投诉人讲,他们历时8年诉讼,法院判决张孝军给付租金,就在该案诉讼的2010年5月份,张孝军对该浴池范围进行了拆迁,拆迁完毕后,他们诉讼人才知道。张孝军不仅没有对他们自建的210平方米和二楼10多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就拆迁一事,张孝军也没有告知他们。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就原告冯秀英、冯庆宇为与被告张孝军、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予以公开开庭审理。
冯秀英、冯庆宇诉称,二人系父女关系,冯秀英于1998年5月18日,与扎兰屯市纺企集团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金龙洗浴中心的合同,期限为8年。期间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将该纺企集团劳服公司财产划归社保局,社保局又将该财产整体出租给了张孝军,期限为三年。其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二人的财产租赁权。被告张孝军经营洗浴的物品、备品、备件、锅炉房、女间等系二人的财产,其不与原告冯秀英签订租赁合同,并拒付租金,同时被告张孝军在经营过程中损坏了原告冯秀英部分财产。故二原告诉至该法院请求判令给付租金等相关赔偿及停止侵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2008)扎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
投诉人还告诉记者,张孝军拆迁了他冯庆宇、冯秀英的房子,对其并未进行拆迁补偿,尽管他们找到相关部门,但是都是以其地点不详为由拒绝立案解决。张孝军在没有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之下就进行拆迁,他们认为,张孝军的行为严重违法,并且已构成犯罪,但张孝军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冯庆宇、冯秀英还认为,他们的房证号是房产部门颁发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点不详,是房产部门填写不够详细,错误在房产部门,而不在于他们,所以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如今,冯庆宇、冯秀英为此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孝军为被告形成了民事起诉状,诉请被告非法将他们原告二人的拆迁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面积门市房204.79平方米,房屋总价值200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冯庆宇、冯秀英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给予相关项目的拆迁补偿款,并且希望领导能尽快给予解决答复,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人人平等,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诉求,还百姓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