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7月17日电(记者双瑞)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的李和鹏,因受贿罪等获刑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研究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李和鹏是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原院长,1992年至2002年担任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南丰人民法庭庭长,因工作成绩突出,200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在“河南法院网”上,至今可以找到当时李和鹏获得最高法院和河南省委隆重表彰的会议通报,其中提到他“扎根基层”“清正廉洁”“威武不屈,富贵不淫,为人民掌好审判权”。
2013年12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等判处李和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和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决定撤销李和鹏的“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并要求各地人民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完善对先进典型的推报、监督和管理。
有网友表示,应为撤销李和鹏荣誉称号叫好;荣誉称号不能搞终身制,过去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荣誉理所当然,如今因违法犯罪被撤销更是理所当然,建议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都对照荣誉检视自己的一言一行,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