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而是以横蛮手段向他人索取金钱赔偿,引发矛盾纠纷,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之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
2007年5月11日,被告莫强在原告马建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购买了一个汽车轴承。被告向原告反映其购买的轴承有问题且使车辆受到损坏,要求赔偿修车损失费。原告表示需将轴承送检明确责任后才能赔偿。与此同时原告及生产厂家均与被告多次协商,因被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较高导致协商未果。2007年7月16日中午被告带着十多人来到原告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协商赔偿修车费的问题,原告坚持等工商部门出具检验结果再确定如何赔偿,被告则要求当天赔偿,在交涉过程中一自称是被告弟弟的男子对原告说:“你们不给钱就踩死你们,你们的人外出就对不起,今天给钱我们只收一万元,明天就要收一万六,后天我们就不来了,你们等着看”。于是,原告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写下一份收条。第二天原告以被告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月9日金城江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莫强,同月22日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维持原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诉请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因轴承问题产生的纠纷,纵观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先是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再是轴承厂家参与调解,都未能达成赔偿10000元的协议,而被告带十几人到原告经营的店面采用威胁、恫吓等不正当手段后原告就给付被告10000元,故原告关于给付10000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关于原告自愿赔偿给其10000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在原、被告之间责任尚未分清的情况下,被告持有原告的10000元显然没有合法根据,也显失公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元。被告如有证据证实确因“轴承”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受到损失,应当将取得的10000元返还给原告。本案应适用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进行判决。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刘慧怡 陈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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