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守难。经历过风雨修成正果的夫妻到了婚后可能在琐碎的生活细节里失去耐性,从而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一对结婚20余载的夫妻就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女方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7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原告刘芸与被告覃远于198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1989年4月1日生育儿子。原告称自己小被告12岁,由于双方年龄差距大,因此在性格上、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为人处世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双方很难沟通和交流。婚后一直未培养起夫妻感情,为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燥,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但当时考虑孩子尚小,为使孩子不受影响,原告一直忍受,现今孩子已成年,且双方从2013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认为双方所产生的矛盾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正视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化解矛盾,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六年,共同抚育儿子成人,夫妻感情较深。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法官劝解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关心对方和多些耐心,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刘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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