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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伙同他人预谋强奸一少女 法理难容

发布日期:2014-7-28  查看次数:3055 来源:  作者:

 
 
 

被害人:马某某(女)     被告人:马青(17周岁已满不满18周岁)和马甲、马乙、马丙、马丁、马寅、马卯(六人均已判刑)

被害人马某某在马树家玩时,被告人马青与马甲、马乙、马丙、马丁、马寅、马卯也在马树家玩耍。当天22时左右,马丙、马树与马某某一同去买酒回来,在喝酒过程中,马丙提议强奸马某某。次日凌晨零时左右,马某某发现时间晚了,不敢回家,便打电话叫同学来接其回去,同学来之后没有接走被害人马某某,便独自回去了。被告人马青与马甲、马卯三人以送马某某为由,将其诱骗至鲁甸县桃源乡一处山上,之后又马上返回接马乙、马丙、马丁、马寅。被告人马青将马某某按在地上,其他几人各抓住马某某的手脚,被告人马青对马某某实施了强奸。尔后,其他六人轮流对马某某实施了奸淫后。七被告人陆续离开了案发地点。被害人马某某回到家后告知了姐姐,姐姐当晚便向派出所报了案。被告人马青案发后潜逃,时隔两年被告人马青到鲁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青伙同其同案六人违背妇女意识,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马青与同案几人的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青犯罪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青案发后在逃,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

青少年性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常常是受到某些人的教唆诱惑,某种色情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小抓起。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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