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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诈骗案看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7-31  查看次数:4128 来源:中西部法制  作者:

 
 
 

【案情】被告晏某谎称自已叫陈某,并虚构自已是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务基镇的搬迁移民,拥有挖掘机和超市等事实,骗得了被告张某的信任。20135月,被告晏某产生让被告张某为其担保向农户赊购砂仁卖后携款潜逃的想法。同年516日,被告晏某与张某一道,向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四户购买砂仁,其中原告姬某的砂仁价款为55060元;王某的砂仁价款为47070元;卢某的砂仁价款为29547元;姜某的砂仁价款19560元。被告晏某当场分别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并称在十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张某为被告晏某应给付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货款提供担保。尔后,被告晏某将赊来的砂仁变卖,所得货款被其挥霍。20131114日,被告晏某被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分别要求被告晏某给付下欠的砂仁款,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第一种观念认为被告晏某以骗取砂仁为目的向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赊购砂仁,其与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对合同享有撤销权,因四原告在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故四原告与被告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张某对被告晏某向四原告赊购砂仁后的欠款行为予以担保为有效的担保,即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张某在债务人晏某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念认为被告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向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购买砂仁,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与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担保人张某有过错的,故张某应当对被告晏某不能清偿原告姬某、王某、卢某、姜某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晏某追偿。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前的财产关系状况。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客观方面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除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按照我国刑法第1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一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且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三、结合本案,被告晏某谎称自已叫陈某,并虚构自已是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务基镇的搬迁移民,拥有挖掘机和超市等事实,骗得了被告张某的信任,让张某为其担保向农户赊购砂仁卖后携款潜逃已触犯我国刑法,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与四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谓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的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同的合法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该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此,被告晏某应当对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为被告晏某所欠四原告的砂仁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晏某与四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故被告张某与四原告的担保合同关系亦应当认定为无效,造成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此,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晏某不能清偿四原告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晏某追偿。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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