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一名乡政府干部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条件,未按照规定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损失44万元。还分别与三名村屯干部合谋收取危房改造农户支付的感谢费,私自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及民政救济款。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对上述四名涉案人员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夏某,原任某乡政府民政助理;被告人朱某,原任某村主任助理;被告人覃某,原任某屯屯长;被告人邓某,原任某村党支书。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夏某利用其负责乡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朱某,以帮危房改造农户争取危房改造指标为由,共同收取危房改造农户6人支付的感谢费共计15400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覃某,以相同理由共同收取危房改造农户8人支付的感谢费共计35200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夏某还伙同被告人邓某以相同理由共同收取危房改造农户2人支付的感谢费共计4000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邓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书职务的便利,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取本村危房改造农户黄某支付的感谢费1000元。
2011年5、6月份,被告人夏某利用其负责乡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邓某共同商量找2户需要办理危房改造的农户,帮办理危房改造指标补助,并与危房改造农户分享危房改造补助款,由被告人邓某负责寻找需要办理危房改造指标的农户,并与农户协商分配补助款事宜。之后,被告人邓某按照事先的约定找到村民覃某某、周某,称可以帮办理危房改造指标,但事成后要参与分配危房改造补助款。覃某某和周某同意后,被告人夏某、邓某为覃某某、周某办理了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到覃某某、周某2户的危房改造户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邓某从覃某某、周某的银行账户中取出危房改造补助款,并私自截留了其中的18000元,被告人夏某、邓某二人平分。
在同一期间,被告人夏某、邓某还共同私自截留民政救济款1500元,其中被告人夏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邓某分得500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朱某,虚列一个村民的名字共同套取民政救济款1000元,二人平分。
2012年,被告人夏某时任乡政府民政助理,作为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对当年本乡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广西区政府和融安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在明知本乡危房改造农户25户的新建房屋四周没有设置构造柱,未能达到6度抗震设防区建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仍在这25户农户的《融安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中“总体验收”栏内签字,确认符合验收条件,致使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危房改造农户25户通过竣工验收,并给予每户农户发放17600元的补助款,造成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损失共计44万元。
被告人朱某、邓某、夏某、覃某于2013年3月20日、4月8日、4月22日、4月26日分别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于2013年5月24日退出赃款29000元,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27日退出赃款12100元,被告人夏某、朱某于2013年5月30日分别退出赃款30200元、4100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夏某劝说并带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乡政府民政助理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乡危房改造工作中,以帮村民争取危房改造指标为由,伙同被告人朱某、覃某、邓某共同收取危房改造农户支付的感谢费共计54600元,其中覃某伙同夏某共同收取感谢费共计35200元,朱某伙同夏某共同收取感谢费共计15400元,邓某伙同夏某共同收取感谢费共计5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共同私自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民政救济款1500元,共计19500元,据为已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夏某在未能达到6度抗震设防区建设标准的《融安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造成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损失44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述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当庭认罪并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邓某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朱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是初犯,请求适用缓刑,与查明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劝说并带犯罪嫌疑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邓某、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夏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犯罪较轻,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二、被告人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夏某退出的赃款30200元,被告人覃某退出的赃款29000元,被告人邓某退出的赃款12100元,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赃款4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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