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李是一位退休工人,老伴十年前去世。为了照顾自己的起居,他请了一个和自己年龄相仿的保姆黄某。在朝夕相处中,老李和黄某日久生情,住在了一起。不久前,老李查出患有肝癌,并进入晚期,他便立下遗嘱,将他所居住的房子赠与黄某,然而老李去世后不久,其子女便将黄某赶出了家门。而黄某的丈夫知道其中的详情后,也闹着和黄某离婚。现在黄某想根据老李的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老李的房子,不知道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黄某的诉讼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老李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但是公民在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题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法律规定便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体现。从上述情况看,黄某毕竟是有夫之妇,以保姆的身份照顾老李,后来又与老李发展为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将生前所住的房产赠与黄某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黄某继承老李房子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