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昨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退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 被控受贿人民币19万港币30万
2007年2月开始,张庆云担任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兼综合执法队(后改名为规划土地监察队)队长,负责查处违法建筑等工作。
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张庆云利用职务之便,为徐某华、郭某明、林某荣、冼某光、薛某明、黄某明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该六人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
其中行贿人徐某华为深圳市云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承揽葵涌街道拆违工程。徐某华通过虚报工作量,虚增施工成本非法获利,张庆云作为拆违工作量审核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徐某华的违法行为,仍予以批准。为此徐某华从2009年到2012年分三次行贿张庆云人民币4万元,港币30万元。
交代诸多纪委没掌握的问题
据悉,深圳市纪委通过违建业主林某荣,掌握了张庆云的犯罪线索。2013年8月1日,张庆云被市纪委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带走。张庆云先后交代多宗受贿事实。
昨日庭审现场,张庆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他在法庭上几乎无话,一度又哽咽,称收了钱睡觉都睡不好,表示悔罪。
归案之后,张庆云退赃达到90万元,此后多退的钱财也被返还。张庆云的辩护人认为张庆云被纪委带走后,交代了诸多纪委没有掌握的问题,有自首情节。
不过法官当庭就表示,根据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类似被掌握犯罪线索后交代的情形不能认定是自首,但可从轻处理。至于张庆云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则需要合议庭合议。
事实+
交代纪委没掌握问题算自首吗
2009年,在审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件时,法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的任卫华解释说,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办案的机关不掌握的,才算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办案机关掌握的,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就不能算自首了。如果是掌握了一部分,交代了其余,交代的其余部分都是坦白。(腾讯新闻综合东方早报、新华网等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