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长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由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李志民、李兰医疗等费用37900元。二、由被告高小华赔偿二原告李志民、李兰剩余医疗等费用71432.36元。
法院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高小华与朋友赵强商量由其次日为赵强去超市购买物品。1月10日,被告从赵强手中接过汽车钥匙去县城超市购买东西,被告买完东西后,在返回途中接到另一个朋友王刚打来电话,要求高小华去县城新区接其回家,高小华在未征得赵强的同意下,改变行车路线将车开往县城新区,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原告李志民经过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第4肋骨骨折。原告李兰经过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1天,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骨折,右膝部皮裂伤。二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76382.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小华在超市为赵某购买物品后,在未经车主赵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往县城新区接其朋友王刚,由于该行为并非赵强授意,且赵强对该行为毫不知情也无收益,法院认定该行为属被告高小华个人行为,因此应由侵权人高小华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小华辩解他是受赵强雇佣,本起交通事故应由雇主赵强承担责任,由于高小华未提供雇佣方面的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陕西长武县法院 贾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