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介绍,8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案。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8月20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警方查明:郭美美先后60余次往返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门赌场认识了一名外籍职业德州扑克赌徒康某某,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北京同居。2013年2月,郭美美与康某某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由其生活助理吕某某出面,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房屋用于设赌。随后,郭美美及康某某购置了赌桌、筹码、POS机。
此后,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水钱”。
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据了解,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新条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
是否“情节严重”,还有待司法机关认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从刑法303条规定来看,由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3至10年的刑期。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4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易胜华解释,从这一条的规定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即可成立开设赌场罪,就应当立案追诉。
易胜华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郭美美开设赌局的赌资金额都比较高,但是否构成刑法30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还有待司法机关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