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男子二十年前借款1万元给亲戚,体谅亲戚困难未约定还款期限,亲戚却一直未主动还款。时隔近二十年后男子向亲戚催款,不料亲戚拒不还款,男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亲戚还款,获法院支持。
周伟与韦世权系同村的表亲,因年龄相仿两人从小一起玩耍、一起上学,关系很好。高中毕业后,两人又同时到市区工作,友谊一直延续了下来。
1995年,韦世权因购买婚房钱不够,向周伟借钱,周伟听说后,便东拼西凑筹得1万元借给韦世权。韦世权给周伟出具了借条,但由于当时韦世权经济较困难,双方便未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只口头约定等韦世权什么时候有钱了就还。韦世权刚买房的时候,还常邀请周伟到家里玩,到后来韦世权小孩出生没多久周伟也结婚了,双方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就较少联系了。一晃就是近二十年,期间韦世权没有主动找周伟还钱,周伟也没有找韦世权催款。
2014年6月,周伟的儿子高中毕业考上大学,周伟因刚买了房子经济比较困难,儿子上大学的费用还差一点,想到韦世权还欠自己1万元,便与韦世权联系想问问韦世权是否有钱还。不料,韦世权却拒绝还款,周伟见韦世权翻脸不认人,伤心难过之余,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韦世权辩称其向周伟借钱已经近二十年,周伟现在才来起诉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起诉期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中周伟、韦世化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周伟作为出借人可以要求韦世化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在过去的二十年期间周伟从未向韦世权主张过该权利,因此,周伟之前并未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诉讼时效应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故对本案中韦世权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韦世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伟欠款1万元。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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