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万静章宁旦
在广东省湛江地区的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就此,广东高院给多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政府“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树立作为权属争议裁决机关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
这是《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的。
集体土地改姓“国有”
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广东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的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作为权属争议的居中裁决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本应根据争议各方提供的权属凭证、经营使用管理争议地的事实,以及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争议各方。
《报告》披露,一些地方政府竟然超越了其居中裁决人的身份,做出了与民争利的事情。
广东遂溪县杨柑镇至红村路北侧后背岭有一块近三百亩的土地,让当地的老陆村和祝君村争执多年相持不下,最终诉诸遂溪县国土局予以确权。在县国土局几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溪县政府竟将该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进而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老陆村委会。
祝君村对此当然不服,向湛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确权处理意见。
祝君村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中院认为,土地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争议土地权属证据,遂溪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地块确认为国有是正确的。
几十年的集体土地怎么就被确认成国有土地?官司最终打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争议土地虽然在土改时及“四固定”时期均未确权,但争议土地位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亦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将涉案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据悉,将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的做法,在湛江当地有一定普遍性。如此做法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引起了广大村民和村集体的强烈不满。据《报告》披露,近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多起地方政府的类似确权决定。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2009年进行林权改革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日趋上升。为此,山林土地行政确权,作为行政裁决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规范公正与否,成为广大农村老百姓的普遍关心的问题。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也出现了政府违法将其确认为国有的情况。
吴川市塘缀镇石埠村民委员会碑头村民小组,因此将吴川市人民政府告到法院。广东高院撤销了吴川市政府“认定争议土地、林地归国家所有”的确权决定,判令吴川市政府重新确权。
省高院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土地改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立法精神,除了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大盐田和矿山以及举办国有农场、林场的山林地等确定归国有以外,对于农村周围的林地、荒山、荒地等应当尽可能地确定给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贸然将争议土地所有权确认归国有,理据不足。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了广东高院给吴川市政府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据我们在审判实践所了解的情况,我省大多数地区的人民政府均能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绝大部分的林地、荒地等通过登记发证方式确权归附近农村集体所有。我们建议,你府今后处理相关林地、荒地等确权纠纷时,应尽可能协调处理好集体之间的权属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树立作为权属争议裁决机关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
短评
万静
“不与民争利”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执政理念。在山林土地确权纠纷中,政府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以各种理由确权为国有,是典型的“与民争利”。
土地是农业的命脉,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由于山林、土地权属政策多次变化,历史上划界确权工作粗放,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同时,集体组织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涉及面广,牵涉的人员多,如不及时、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毁地、械斗等恶性事件。
为此,依法秉公、及时裁决是行政部门在进行山林土地确权工作时必须坚守的原则,不与民争利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底线。否则,旧的纠纷没有解决,又会产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