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量饮酒可愉悦身心,但过度饮酒却损害健康,重则致人死亡。8月2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河池一16岁少年因过量饮酒但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与之共同饮酒的酒友们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被法院判决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2日,韦军、范姜及李维三人受邀到韦极盛家玩耍并帮其采摘桑叶。为答谢四人,韦极盛买了菜和啤酒,于当晚20时许便邀请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饭,同桌的还有韦极盛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韦卫。当晚,韦极盛、韦卫、韦军、范姜、李维一起边吃饭边喝酒,约23时许,一席人等均已喝够,几人随后发现发现李维已经酒醉,便将李维扶回韦极盛家中休息,几人继续喝酒聊天。喝了一会,几人均已喝多,便相约散席各自回家休息。当晚喝酒散席后,韦卫、韦军、范姜、李维四人相互搀扶来到韦卫家中休息,刚上床李维便呕吐在床上,但韦卫、韦军、范姜由于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床上休息。次日早上,韦卫起床准备清洗棉被时发现李维已僵硬不动,待几人将李维送至医院抢救时,医院确认李维已死亡。经公安机关对死者李维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意见认定李维系酒精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李维的父母遂将韦极盛、韦卫、韦军、范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李维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16周岁,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明知危险后果却未加以节制,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与李维同桌吃饭、饮酒本身并无过错,且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几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死者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四被告对酒后的李维的健康安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护义务,最终导致李维酒后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应对李维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四被告在本案中的过失与李维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韦极盛、韦卫分别赔偿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韦军、范姜分别赔偿二原告8873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韦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