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车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的一辆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经法院主持调解,另一辆车的保险公司仍然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了一千元的医疗费。
2013年8月17日,王艳乘坐李绪驾驶的云AP198H长安微型车从镇雄回场坝,途径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路段时,与另一辆云CE6205微型车发生碰撞,导致王艳头皮裂伤,右侧第7,8肋骨骨折,在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9358元(由李绪垫付),王艳出院后又陆续花去了医疗费两千多元,后经鉴定,王艳的后续治疗费为3500元。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李绪负事故全部责任。云AP198H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CE6205微型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艳因后续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相关损失和李绪协商未果,遂将李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至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彭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