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0万元。
今年44岁的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职员男姓青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经莲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盗窃其包,遂在本市莲湖区太和庄公共厕所垃圾台找到被害人并殴打刘某某,致其面部受伤、左眼球破裂。2012年8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刘某某的伤情已达重伤。2013年10月15日,王向公某某安机关投案。诊断刘某某为左眼球破裂、面部皮肤裂伤,对眼球摘除术。
2014年8月18日,经法官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刘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莲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某某意伤害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詹保余、邓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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