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投资房地产市场的热情也在增加,伴随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期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投资买房后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要所买房屋,便起诉至某法院以被告不具备售卖房屋的主体资格为由,请求某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9月25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何某某将原武胜县胜利镇的一套住房出售给原告陈某某。原告陈某某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被告何某某购房款10万元。2014年2月28日,原告陈某某诉请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合同,且要求被告何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购房款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坚称被告何某某系自然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格卖方,被告何某某所售房屋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其所售房屋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的标的物。基于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何某某则辩称,协议双方均为平等的合格民事主体;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且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已经按照《购房协议》实际履行,不存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同时,被告何某某用地来源合法,房屋建设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系合法有效建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该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原告拒不履行购房合同的真实原因为该房屋市场价值贬值,原告又有到外省定居的打算。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向双方解释到:本案争议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称虽为商品房购销合同,但从合同实质内容看,卖方即被告何某某系自然人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且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系有效合同。经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没能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最终某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此友情提醒,房地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陈兴全 蒋天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