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8岁的扶风县绛帐镇男姓青年被告人卢某,于2012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抓获、拘留,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莲湖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卢某在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批发市场,见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一分利商行”招聘送货员,遂假意应聘并被录用。次日12时许,孙某某安排卢送货,卢驾驶商行价值人民币2406元的电动自行车将一箱五粮液白酒送到该市莲湖区兴中路大观园商场的“翼波商店”,收取3780元货款,又在洒金桥十字以600元将电动自行车变卖,后潜逃。赃款用于吸毒等挥霍。2014年6月10日卢某在扶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莲湖区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又查明被告人卢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同时,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10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詹保余 吉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