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住西安市莲湖区都市绿洲花园
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诉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莲湖区法院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6日李某与陕西通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陕西通达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都市绿洲花园 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9.44平米,每平米3394.50元,总价款为371494元,付款方式为:在2005年3月6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30%,计111494元,剩余房款260000元采取银行个人住房按揭款方式支付。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首付房款61494元,被告依约出具了111494元的首付款收据,其余260000元在中国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中国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出具李某购房贷款还款计划查询清单,李就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尚未清付,最后还款日期至2015年1月14日。2005年3月被告交付了原告所购房屋,原告入住。2008年8月15日莲湖区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明和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且履行,唯至今原告按揭尚未还清,但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履行配合房产过户的义务,故,原、被告应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综上,根据《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西安市大庆路260号都市桂苑绿洲花园房屋一套过户给李某。(詹保余 王援 苏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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