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一件涉及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2013年5月,福建的林某以宜宾县横江镇丘林村丘林组三个陈姓村民的名义到宜宾县横江镇林业站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2013年5月26日向林业站出具《林木采伐承诺书》,承诺: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等安全生产事故,由我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5月底,横江镇杨某、梁某到横江镇丘林村丘林组村民组长陈某处与卖树人谈价格并叫陈某找砍工,报酬为每人每天120元。2013年5月30日陈某等6人开始为杨某、梁某砍树,买树木款及运输费由杨某、梁某支付。2013年6月1日上午8时左右,横江镇丘林村丘林组村民陈星泽在该组水井湾(小地名)为杨某、梁某砍伐酸枣树时树木倒下将陈星泽撬起来甩出去落在高约3米的公路边的石尖上导致陈星泽的死亡。陈星泽的死后留下3个未成年小孩,其彝族的妻子杨某还有孕在身,对本来就贫困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陈星泽死亡后,杨某远在四川省德昌县铁炉乡中凉村的彝族亲戚10余人,包车前来横江镇党委、政府要求林某、杨某、梁某赔偿105万元。在横江镇党委、政府的强烈要求下林某出现金3万元、杨某出现金8500元和价值6380元的丧葬费用品。但对巨额的赔偿要求无法满足。其彝族亲戚要求横江镇党委、政府解决,横江镇党委、政府请求县司法局给予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陈辉律师到横江镇参与座谈,陈律师向彝族亲戚宣传法律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并计算赔偿金额,由于得不到彝族亲戚的理解,未能座谈成功。彝族亲戚不走法律途径直接向政府施压,致使当地维稳压力骤升。
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此案,随即要求司法所、法律援助站派员收集证据,并积极派员参与在县政法委、县林业局的座谈会议。横江司法所所长蔺兴才一直参与对家属的疏导和稳控工作。
直到2014年3月28日,杨某答应走法律途径,法律援助中心把早已准备好的诉状递交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由于时间拖得太久,林某、杨某无法领取应诉通知书,只好公告于2014年8月15日开庭。开庭当日三被告人相互推卸责任都不承认是死者的雇主,杨某的代理人陈辉、蔺兴才据理力争,说明三被告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年9月1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此次事故的损失共计293448.50元,由林某承担50%的责任、杨某、梁某各承担20%的责任、陈星泽承担10%的责任。历时十五个月的维稳及诉讼案件一审结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宜宾县司法局 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