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韦杰生2012年向韦杰辉购买一辆无号牌威铃牌货车,购买时该车已到强制报废期。该车原为韦杰辉向王玉东购买,王玉东未将车辆行驶证、登记手续等交付韦杰辉。2013年被告韦杰生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两卖家转让车辆均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法院判决被告王玉东、韦杰辉应对被告韦杰生应承担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3年3月30日23时,林森庭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东兰县城中后门路段时,遇到被告梁良驾驶的货车相向驶来,林森庭驾驶摩托车碰撞对被告韦杰生违章停放在右侧路面的无号牌货车左后角,随后被抛往道路中间,被被告梁良驾驶的货车碾压受伤,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1、当事人林森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会车时操作不当,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2、当事人韦杰生夜间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未设置警示标志且车辆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3、当事人梁良驾驶机动车上路,夜间会车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责任认定:1、当事人林森庭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当事人韦杰生、梁良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韦杰生驾驶的无号牌威铃牌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韦杰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3月11日,强制报废期至2012年3月9日,该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2012年1月10日被告韦杰辉向被告王玉东购买得该车辆用于甘蔗运输,购买车辆时双方约定将车辆号牌拆除,王玉东未将车辆行驶证、登记手续等交付韦杰辉,车辆转让价格13900元;2012年3月9日韦杰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韦杰生,车辆转让价格23800元,韦杰生将该车改装后用于牵引、托装钩机等重型机械。2013年4月1日经东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验,该车属于不合格车辆。
由于原车主被告王玉东在转让车辆时,明知车辆已经超过检验期限而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将车辆号牌、登记手续一并转让,韦杰辉、韦杰生在车辆的转让过程中,亦明知买卖的车辆是无号牌、无登记手续车辆,购买该车后均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号牌而上路行驶,该货车经东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检验认定为不合格车辆。因该车辆在上述转让过程中均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根据法律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王玉东、韦杰辉应对被告韦杰生应承担15%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韦杰生已向死者亲属支付4000元,尚有44170.7元,被告韦杰辉、王玉东对被告韦杰生应承担的44170.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提醒大家:车辆买卖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办齐相关手续,报废的车辆坚决不上路。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驾驶人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车主要充分认识到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刘慧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