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时两人就已经恋爱,2007年10月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张某未能怀孕,于是二人到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是张某患有不育疾病,为了促进双方感情,张某与丈夫商量收养一个孩子,于是二人便收养一名两岁的男孩名叫强强。起初马某对强强还不错,强强也跟养父母人感情很好。但是时间一长,马某觉得还是应该有个自己的亲生骨肉,随后马某提出离婚。离婚时协议养子强强的抚养权归张某,同时个人承担强强的抚养费。5年后,张某下岗,生活变得拮据,虽然强强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也应当给他稳定的生活,于是张某多次找马某商量要求其承担强强的部分抚养费,但屡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20013年张某以强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养父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每月支付强强抚养费600元。
在庭审中张某称,强强虽然不是马某的亲生儿子,但其收养关系是已经确立的,也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马某应当支付养子的抚养费。马某则认为,强强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况且当时收养强强是因为张某不能生育导致的,而且二人离婚时也有约定强强的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支付,因此不同意支付强强的抚养费。
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强强与马某之间系养父子关系,马某应当承担强强的抚养义务,支付强强每月抚养费600元。
法官点评:马某虽然不是强强的的亲生父亲,但是其夫妻二人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已经确立,,强强是马某的养子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马某同样应当承担对其负抚养义务。马某以收养强强是因为张某不能生育导致的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马某不需要支付强强的抚养费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鲁甸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