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人寿保险玩弄欺诈霸王条款,法院判决偏袒,检察应监督而不作为。呼吁网友声讨,要维护人身保险权益,维护国法尊严,向欺诈凌驾法律之上的人保霸王条款开炮!
案例一:咸阳市区A女士,1998年9月,其夫在咸阳人寿保险公司给其投保,签订《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年缴费676元,保期20年,理赔额2万元。2007年9月底交足保费6084元。同年4月25日,A在家突发心梗,紧急送往医院院抢救,最后作支架术夺回生命。住院费3.35万元,出院后咸阳人保派齐某到家办好理赔手续,将病历材料带走。两月多齐某来家退回材料,并拒赔。至使A遭受残酷无情的打击,致旧病复发,紧急送医院抢救回生命。拒赔被逼无奈,同年8月1日申请退保,保险人即下载合同欺诈隐瞒。应付未付现金价值表,又发生合同条款纠纷。经工商、电视台记者、律师调解,双方和解未果。人保出尔反尔,并狂言:“你们告去”。
退保前,保险人苛刻合同中心梗必备3项。A具备1、3两项,缺2项。缺第二项原因是医生职责先抢救病人,不必做2项检查。时过半年多,人保拒赔,A无奈退保。保险人又说:你退保与其无关系。但是《保险法》明文规定:投保人可以退保。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保前发生保险事故负责理赔,退保后不负责理赔,但是不得退保。“但是不得退保”的霸王条款却凌驾于法律之上,把A卡死,不给理赔。
A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咸阳人保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一审胜诉,重审败诉。其因被告否认理赔员齐某在本案中证言事实,最后竟将齐某辞退,认定原告自称理赔无据。
两次二审,再审均败诉,当事人坚决不服,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作出了咸检【民行】监【2014】6104000000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给保险人霸王条款逃脱法责。
案例二:咸阳市区C先生是咸阳市检察院的一位退休老检察官。1998年9月与咸阳人保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投保合同。年交保费2334元,交费期10年,理赔额3万元。2007年9月底交足保费21006元。同年4月其妻突发心肌梗塞住院,出院后咸阳人保拒理赔遭受打击,投保人c先生亲身感受体会到打击极深,投保易,理赔难,难于上青天。老伴的今天是他的明天。理赔难的残酷现实,刺激他完全丧失了投保信心,无奈退保。保险人在合同经过九年,私自下载合同,应附未付现金价值表。发生合同纠纷,强扣保费8067.9元,约40%。保险人自制格式合同,对投保人隐瞒欺诈合同约定的构成,未尽告知义务。侵犯对方的知情权,平等参与权。
C先生认为,一二审认定合同约定,应附未付现金价值表为瑕疵,再审认定没有约定。本案一审中,法官程某审理进展顺利。期间,中院何某庭长二次二审,案例一A理赔案。曾给一审A先生退保案的程法官打招呼,上下串通。为此,两个案件性质、审级不同,久审久拖不决,严重超时限。
当事人不服,也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最后作出了咸捡(民行)监(2014)6104000000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承认保险人格式合同违约,认定是其工作中的重大瑕疵。
综上所述:以上两案例,投保人是以身试法,标的不大,是为了维护人身保险权益。案情不复杂,当事老年人却历经7年多。夏顶酷暑,冬冒严寒,劳民伤财实在伤不起。其一,为什么法官对本案不适用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法律条款审判?是否在偏袒欺诈隐瞒,财大气粗,始终坚持不调解的“保老大”逃脱法责?其二,为什么各级法院久审久拖不决,法官认识不一,人为的把案件复杂化。玩弄手中司法权术文字游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滋生司法腐败?其三,咸捡认定是其工作中的重大瑕疵为什么不予监督?(章宪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