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冉某某驾驶川X8081A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街子镇向永胜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街子镇山河村2组三棵黄桷树附近公路段时,与对向行走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张某先后被送往武胜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8211.87元。
2014年9月4日,张某的损伤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以南通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61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右股骨干骺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拾级伤残。
冉某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证,其驾驶的川X8081A号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具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的合理损失应由冉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张某和冉某某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经本院组织调解,冉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等,共计24000元。
法官提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冉某某的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张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所以张某的损失应由冉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未购置应予补缴,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有效避免和降低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应为车辆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驾驶车辆的时间应在保险期内。武胜县人民法 周建华 陆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