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结一起犯危险驾驶罪案件
本网讯(詹保余 吉鹏飞)今年29岁的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男青年、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与审理经过:2014年7月28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陕A105KN号小轿车,沿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动路与劳动西路交叉路口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郑某某(12岁女孩)撞倒在地,致其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王某到交警莲湖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王某的血醇浓度为103.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8月7日,经公安交通警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法官调解,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莲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9月3日被莲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十日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