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应该具有处分权,可以全权代理未成年子女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在法律上又是怎样的呢?
近日,广西河池一男子在没有取得未成年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代签女儿的名字出卖两人共有的房产,并同样以代签名的方式申请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该未成年女子知道后,认为河池市房产局在明知自己是房产共有人但未到场亦未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经过查证核实便为其父亲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属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该房产局。
韦仕利与韦小非系养父女关系,2012年两人从韦小非养母李秀处共同继承一房产,并办理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均载明权属为两人共有。由于韦小非尚在念书且未成年,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便由其养父韦仕利管理,韦小非只在学校放假时才回家住,平时都住学校宿舍。
2013年5月,韦小非放假回家,发现自己的钥匙开不了门,敲门后出来开门的却是一个陌生人。一问之下才得知,原来养父韦仕利在自己念书不在家的时候已经代签自己的名字将房子卖给了刘丽芳,并且已经到河池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韦小非当即打电话给养父想询问情况,但电话已关机,之后也一直联系不上。韦仕利就这样以代签韦小非名字的方式把两人的共有房产给卖了,而且还拿着全部的卖房款失踪了。
之后,韦小非认为正是河池市房产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才造成了现在这种结果,其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已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河池市房产局之后颁发给刘丽芳的房产证,恢复到之前自己与养父共有的状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潘保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