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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到侵害后应该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4-10-27  查看次数:6585 来源:云南  作者:

 
 
 

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最终到大学,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基本都与“学生”这一身份相伴,这一相对脆弱的成长阶段,常常伴随着一个老生常谈且警钟长鸣的话题,那就是人生安全。近年来有关学生安全的案件呈多发态势,那么学生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凡是不满10周岁的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为全部幼儿园学生和一般为三年级以下的小学生,这部分人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首先推定学生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只需证明伤害是在学校里造成的即可,在学校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作者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作者 蒋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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